沈陽師範大學藝術類專業招生考試評委守則
一、嚴格遵守國家、省(市)招生考試法律法規;按照《沈陽師範大學藝術類專業招生考試工作實施辦法》沈師大校[2011]258号文件要求,認真履行學校賦予的工作職責,維護我校招生考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二、思想政治素質高、作風正派、工作認真負責,當年無子女或直系親屬參加本次考試,未在外辦班和未給輔導班講課,不徇私舞弊,不接受考生禮金禮品和吃請。在外省招生過程中不允許私自離隊,不允許參加任何形式的吃請,在任何時間、地點都不允許接待考生及家長來訪,如有違反者均視為違紀,取消評委資格。
三、身體健康,能勝任評分工作,嚴格遵守工作時間,不得擅離職守,配合其他工作人員做好考務工作。
四、遵守考場紀律,執行考場規則,必須佩帶評委标志,堅持獨立思考的原則,不得與他人相互交流。開考前通訊工具一律上繳紀檢人員代為保管,禁止吸煙、談笑、閱讀與考試無關的資料,考試過程中不得在考生面前對其考試情況進行品頭論足,更不得對其有嘲諷譏笑等行為。
五、認真填寫打分單并履行簽字手續,打分單須現場填寫,字迹工整、清晰,不準考試後再謄寫打分單,出考場必須上交打分單。
六、嚴格按評分标準評分,不自立評分标準,不打人情分、印象分,不準提示或暗示考生,做到寬嚴适度,始終如一。打分必須是整數,不能超出該科目滿分,必須按科目滿分,不能折合成百分制打分。如出錯必須經審計監察人員同意後方能修改,修改處必須簽名。如所打分數不符合要求,學校有權取消此評委打分成績。
七、嚴格執行考試保密規定,不透露考試信息;服從學校招生考試工作領導小組制定的各項規則、決定;如在考試中産生任何質疑和發現任何問題,及時向學校招生考試工作領導小組反映;尊重考試相關工作人員的勞動,配合做好考務工作。
八、自覺接受審計監察人員的監督、接受社會輿論和廣大考生、家長的監督;對違反招生專業考試有關規定的評委,考點負責人有權予以制止,對情節嚴重的,有權取消其評委資格。
嚴肅處理考試中的違規行為,如發現評委在考試過程中有違規行為,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号)追究評委責任并取消相關考生入學資格。未盡事宜,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及我校年度招生工作規定執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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