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沈陽師範大學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者:系統管理員發布時間:2015-11-11浏覽次數:100

關于印發《沈陽師範大學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沈陽師範大學文件

沈師大校[2014]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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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沈陽師範大學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學校各有關單位:
  現将《沈陽師範大學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沈陽師範大學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升研究生教育質量,支持研究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财政部 國家發改委 教育部關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意見》(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關于印發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省财政廳、省物價局和省教育廳《關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實施意見》(遼财教[2013]505号),以及省财政廳、省教育廳《關于印發遼甯省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和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遼财教[2014]376号)文件精神,自2014年秋季學期起,設立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為做好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工作,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資助對象
  我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納入國家研究生招生計劃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除外)。
  二、資金來源
  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承擔我校省重點學科研究生國家助學金;中央财政補助30%資金,學校自行承擔70%資金用于一般學科研究生國家助學金。
  三、資助金額
  碩士研究生資助标準為每生每年6000元。
  根據省财政廳和教育廳相關規定,建立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标準動态調整機制,将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适時調整資助标準。
  四、助學金發放及管理
  1、研究生國家助學金以銀行卡的方式按月發放到符合條件的學生手中,每年按10個月發放(2014年按學期一次性發放)。
  2、下列情況不具備資助條件:
  (1)超過國家、省規定的基本學制年限的延期畢業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國家助學金;
  (2)研究生在學制期限内,由于出國、疾病等原因辦理保留學籍或休學等手續的,暫停對其發放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待其恢複學籍後再行發放。
  3、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的享受年限按照國家及遼甯省相關規定執行。
  4、學校成立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領導牽頭,研究生處、校務辦公室、财務與資産管理處、學科與科研工作處、審計監察處、團委等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各培養單位分管研究生工作領導、研究生導師代表等組成的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生助學金的統籌領導、協調和監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研究生處。
  五、本辦法自2014年秋季學期起執行。
  六、本辦法由研究生處負責解釋。

沈陽師範大學校務辦公室 2014年9月1日印發
(共印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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