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沈陽師範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沈陽師範大學文件
沈師大校[2014]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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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沈陽師範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學校各有關單位:
現将《沈陽師範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沈陽師範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充分調動研究生學習與科研的積極性,提升研究生教育質量,根據《财政部 國家發改委 教育部關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意見》(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關于印發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省财政廳、省物價局和省教育廳《關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實施意見》(遼财教[2013]505号),以及省财政廳、省教育廳《關于印發遼甯省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和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遼财教[2014]376号)文件精神,自2014年秋季學期起,設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為做好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工作,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獎勵對象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已納入國家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計劃,國家、省規定的基本學制年限内在讀,且在學習、科研、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我校優秀研究生。
二、獎勵範圍、标準
根據我校實際,二、三年級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設置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四個類别;一年級研究生獎學金設置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類别。
(一)二、三年級學業獎學金按二、三年級全日制研究生50%的比例予以獎勵。
等 級 獎勵金額(元/學年) 獲獎比例
特等獎 10000 3%
一等獎 8000 12%
二等獎 6000 15%
三等獎 4000 20%
(二)一年級研究生獎學金按一年級全日制研究生50%的比例予以獎勵。
來自“985”院校和“211”院校及高校免試推薦碩士研究生可分别獲得學業獎學金的一等獎和二等獎;三等獎獲獎研究生根據獲獎比例依據評定條件确定。
三、申請基本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品學兼優;
(四)學習成績優良,并能積極參與科學研究和社會實踐。
四、不具備申請資格的情況
在參評學年内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具備申請資格:
(一)違反學術道德規範或社會公德而造成不良影響者。
(二)不積極參加學校或培養單位組織的各種集體活動者。
(三)參評學年學習科目有不及格者。
(四)未經相關部門批準而不按期交納學費、住宿費者。
(五)新生未按規定完成注冊手續者。
(六)延期畢業者。
五、評審原則、程序與組織管理
(一)評審原則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過程必須嚴格依據标準,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确引導研究生思想素質、文化素質、專業素質和心理素質的健康發展。
(二)評審程序
1、研究生學業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在研究生綜合素質測評結束後進行。
二、三年級研究生:
(1)在學業成績、科研成果、社會實踐、突出貢獻等方面表現優異的研究生由學校評定特等獎。
(2)學校根據獎學金評選比例,将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名額下達培養單位,由培養單位根據研究生學業成績、科研成果、社會實踐等綜合考慮評定。
一年級研究生:
(1)來自“985”院校的研究生可獲得學業獎學金一等獎,來自“211”院校的研究生、高校免試推薦碩士研究生可獲得學業獎學金二等獎。
(2)學校根據獎學金評選比例,将三等獎名額下達培養單位,由培養單位根據一志願錄取研究生的入學考試成績、複試成績等綜合考慮評定。
2、符合申請條件的研究生須根據個人學業成績及相關條件要求,填寫《沈陽師範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申請表》,并提交思想政治表現情況、學業成績單、發表論文及科研成果證明等支撐材料。
3、各培養單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根據申請人申請,依據其綜合測評結果和所提供的支撐材料進行初評。初評結果在本單位範圍内公示3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将初評結果和相關材料報送研究生處。
4、研究生處對各單位報送的初評結果進行審核彙總,并提請學校審議通過。審議結果在全校範圍内公示2個工作日,無異議後生效。
5、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過程和結果有異議者,可在2個公示期内向培養單位或學校提出複議要求,對符合複議的情況,相關部門應及時受理并予以答複。
(三)組織管理
1、學校成立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領導牽頭,研究生處、校務辦公室、财務與資産管理處、學科與科研工作處、審計監察處、團委等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各培養單位分管研究生工作領導、研究生導師代表等組成的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各培養單位成立由單位主管領導、研究生導師、輔導員和學生代表構成的研究生獎學金評審與管理委員會,具體負責本單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選辦法的制定,并組織好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資格審查、評審和報批工作。
2、在學校研究生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基本框架内,各培養單位須自行制定學業獎學金的評定細則,并報學校備案。培養單位須嚴格按照規定的評定條件和獲獎比例進行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定,保證質量。
六、獎金發放的基本要求
(一)學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當年研究生學業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并将研究生獲得學業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證書由省教育廳統一印制)。獎學金應優先用于繳納學費和住宿費。
(二)有下列情況者,一經查實,追回榮譽證書及學業獎學金,并視情況予以相應處理。
1、獲獎者在申報中有弄虛作假行為;
2、将學業獎學金用于與個人學習科研及基本生活無關的不正當活動。
(三)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可與研究生國家或政府獎學金和其他社會贊助獎學金兼得,但獲獎申報成果不能兼用。
(四)獲得獎學金後因個人原因退學不能繼續完成學業者,學校有權追索相應獎勵證書和獎學金。
七、本辦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執行。本辦法由研究生處負責解釋。
沈陽師範大學校務辦公室
2014年9月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