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師範大學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工作條例
為加強我校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導師在研究生培養過程中的作用,明确導師職責,提高指導水平,特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 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任職條件
1.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熱心研究生教育事業,學風正派,治學嚴謹,能夠做到為人師表,教書育人。
2.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有國家課題的講師),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57歲。主持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科研成果突出的導師,培養單位可根據研究生培養工作的需要,向學校提出延聘申請。
3.在本專業領域内進行比較系統的科學研究工作,有出版的學術著作和較高水平的學術論文或其他形式的科研成果。
4.目前承擔或者參與省部級以上科研課題(參與者應是主要研究人員中的前三位),擁有科研經費,具有開展科研工作的基本條件。
5.能夠為研究生開設專業必修課或專業方向課,有獨立指導研究生的能力。
第二條 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的遴選和聘任
1.本人提出申請并填寫《沈陽師範大學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審批表》。
2.所在單位依據任職條件組織教授委員會進行遴選,經表決過半數者,報送研究生處。
3.研究生處對申請材料審核後,上報校學術委員會審批,合格者頒發指導教師資格證書,由培養單位聘任。
4.一般每年進行一次新增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的遴選和聘任。
5.每個專業按方向至少配備1-2名指導教師,原則上每位導師每屆可招收2-3名研究生。對研究生人數較多、指導教師不足的單位,可聘請校外高水平人員兼任指導教師,并适當放寬招收人數的限制。
6.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一般隻在某一專業擔任導師。如需要在另一專業擔任指導教師,必須重新申請。
7.聘請校外人員兼任我校碩士研究生導師,原則上需按碩士研究生導師任職條件聘任。培養單位可視其學術水平和指導能力,同校内的研究生導師一并參加指導教師與研究生的互選,承擔指導工作。
第三條 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的職責
1.碩士研究生導師對所指導的研究生培養質量負責。
2.參與制定并執行培養方案,根據培養方案幫助研究生制訂個人培養計劃。組織和指導研究生的教學實踐、社會實踐、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等有關培養環節。
3.全面負責研究生的論文指導,按照學校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工作的規定,制訂切實可行的論文寫作計劃,定期檢查督促,确保論文質量。
4.指導教師要積極承擔研究生學位必修課或方向課的教學工作。每學期承擔研究生課程不能超過3門。
5.碩士研究生的思想教育、組織發展和日常管理,主要由培養單位負責。但是指導教師對所指導的研究生請假、休學、退學及獎懲等情況要簽署意見,對研究生違反黨紀國法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對研究生違反學術道德行為,指導教師要承擔一定的教育責任。
第四條 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的解聘
在聘期考核中不合格者,自動停止招生,并解聘指導教師資格。
第五條 研究生導師因公或因私出差、出國半年以上,在離校前應通知研究生處,并做好離校期間研究生指導工作的安排。
本條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文件廢止。研究生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