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師範大學創業孵化基地入孵辦法全面剖析
為貫徹落實《沈陽師範大學關于深化創新創業教育改革工作的實施方案》的精神,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創業意識,鼓勵學生積極從事創新創業實踐活動,提高創業素質和能力,結合我校實際設立沈陽師範大學創業孵化基地(以下簡稱孵化基地)。為遴選優秀創業項目入駐沈陽師範大學創業孵化基地進行創業孵化,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入駐條件
第一條 準許進入孵化基地的是以本校全日制在校生為主體創辦的“技術服務型、産品開發型、商業服務型”的創業企業,分為工商注冊企業和準工商注冊企業。工商注冊企業指由大學生組建的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的從事經營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準工商注冊企業指經過半年以上創新創業訓練的,具有階段性成果的,基本具備工商注冊條件的創業團隊。
第二條 入駐項目須是我校全日制在校生為主的項目團隊,孵化期為一年。孵化基地對入駐後成功進行工商注冊的企業原則上可畢業後扶持2年。
第三條 已通過工商注冊的創業實體(團隊)須由在校大學生創業者獨立創辦,并擔任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負責主要經營管理工作。準工商注冊的創業團隊須由在校大學生發起,并由超過半數的在校生團隊成員組成,負責主要經營管理工作。
第四條 入駐項目須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遼甯産業發展方向,且有利于體現我校學生自身優勢和創業特色,對我校大學生創業具有示範和推動作用。基地主要入駐科技創新類、文化創意類、現代服務類、商貿類、動漫設計類、家裝設計類等創業項目。
第五條 入駐項目必須有較成熟的創業内核及商業計劃書,且具有創新性和良好的市場潛力,與專業結合的項目優先被審核批準;校級、省級及全國大學生創新創業競賽獲獎項目優先被審核批準,對我校大學生自主創業工作具有典型示範作用的項目優先被審核批準。科技類型公司屬于鼓勵類優先入駐,服務類、商貿類企業其次審批入駐,對于經營領域為食品飲食類商貿企業、經營方式為簡單重複的商貿類企業将會限制審批。
第六條 以下項目原則不予審批入駐:建築業、娛樂業、銷售不動産、轉讓土地使用權、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快遞等項目和需要從事生産加工的項目。
第七條 入駐項目應具備一定的項目啟動資金和承擔風險能力,取得創辦者或負責人的家長的同意,并由其所在二級學院出具是否同意的意見。
第八條 入駐項目有較完善的管理制度,保證能在基地内正常開展經營活動,團隊成員積極上進,樂觀執着,有良好的職業技能和團隊協作精神。
第九條 入駐項目應具有相關專業領域的指導教師或創業導師;具有對入駐項目給予支持和項目信譽保證的依托單位。
第十條 對校外服務的入駐項目必須取得工商、稅務注冊資格,符合市場運營的相關資質要求。
第十一條 入駐項目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承擔入駐期間發生的商業風險和因企業運營而産生的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入駐項目來源:
(一)沈陽師範大學校級以上創新創業競賽獲獎的優秀創業項目。
(二)沈陽師範大學教師具有實用價值的科研成果轉化項目。
(三)社會企業扶持的創業項目。
(四)草根創業項目。
第二章 申請入駐程序及所需材料
第十三條 申請入駐的大學生創業者須如實提供申請材料,入駐孵化基地的審定分為受理、初審、評審、公示、路演五個環節。
(一)受理。孵化基地管理辦公室(校團委)負責受理大學生創業者提交的入駐申請,按規定收取有關證明材料。
(二)初審。孵化基地對大學生創業者的入駐申請材料、商業計劃書以及組織資質等進行初審,并出具初審意見。
(三)評審。孵化基地組織創業導師專家組對初審通過的創業團隊進行答辯,主要對其創新性、經濟效益、市場潛力、發展前景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和評價。
(四)公示。孵化基地辦公室将評審通過的拟入駐名單在學校和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3個工作日。對拟入駐名單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間向孵化基地提出。孵化基地辦公室接到異議材料後,應進行審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後報創業導師專家組審定。
(五)路演。公示期結束後,所有獲得入駐資格的項目團隊将在全校範圍内進行項目路演,并在路演後的5個工作日内與孵化基地管理辦公室簽署入駐孵化協議書,确定入孵場地及使用面積,并辦理入孵手續,正式入駐孵化基地,核發相關大學生創業公司的校内注冊執照。
第十四條 已注冊的創業項目,申請入駐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沈陽師範大學創業孵化基地入駐申請書》(見附表);
(二)項目創業計劃書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企業相關管理制度、企業股東、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及團隊成員簡曆和身份證明複印件、家長承諾書及家長身份證明複印件;
(四)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五)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上年度以及最近一個月的會計報表(複印件),包括資産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報表附注等;開業不足一年的新創辦企業須報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注冊資金證明(複印件)和最近一個月的會計報表;
(六) 如從事國家規定的特殊行業的入駐項目,申請時需有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批準證明和有關測試報告。
(七)可以說明項目技術情況的證明文件及與項目有關的其它有效參考材料。
第十五條 未注冊的創業項目,申請入駐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沈陽師範大學創業孵化基地入駐申請書》(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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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項目創業計劃書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企業相關管理制度、企業負責人及團隊成員簡曆和身份證明複印件、家長承諾書及家長身份證明複印件;
(四) 如從事國家規定的特殊行業的入駐項目,申請時需有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批準證明和有關測試報告。
(五)可以說明項目技術情況的證明文件及與項目有關的其它有效參考材料。
第三章 入駐項目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孵化基地入駐項目的優惠措施
1.免收入駐場地費。
2.為入駐項目提供基本的辦公設備及校園網絡端口和通訊端口,免除水電費用。
3.協助并落實國家、省、市相關優惠政策,協助符合條件的入駐項目申請國家、省、市的專項扶持資金、創業基金及稅收減免等。
4.學校對于入駐項目給予一定的專項基金支持,科技服務類創業企業可向學校申請1000~10000元不等的啟動資金支持,該資金不視為法律意義上的投資。
5.定期為入駐項目開展創業法律培訓,提供企業管理、戰略設計、市場營銷、行業研究、項目投資分析等咨詢服務。
6.依據《沈陽師範大學創新創業實踐教育學分認定與管理辦法》對于入駐基地孵化期滿一年,并通過各項考核的創業團隊成員,給予創新創業活動1—3學分。
7.将入駐項目與校外創業資源進行對接,引進融投資服務 。
8.協助入駐項目解決其他問題。
第四章 退出機制
第十七條
孵化期滿退出。一年協議期滿後,入駐項目負責人應辦理相關手續,主動退出。如要繼續入駐,應重新提出申請,參與項目遴選,孵化效果顯著者優先入駐。
第十八條
自動申請退出
1.因入駐項目内部問題,負責人向基地提出申請退出;
2.企業法人代表畢業離校兩年(含兩年)以上;
3.入駐項目孵化成功後提出申請退出。
第十九條
責令退出
入駐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基地有權終止協議,以書面形式通知責令退出創業孵化基地。
1.經考核認定為不合格;
2.嚴重或屢次違反孵化基地有關管理規定;
3.私自轉租給其他經營者;
4.其他必須退出孵化基地的情況。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沈陽師範大學創業孵化基地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孵化基地管理辦公室設立在校團委。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