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促進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

發稿時間:2017-12-01 浏覽次數:89

  盤錦市促進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推進人才集聚若幹政策 (試行)的通知》 (盤政發〔2015〕48 号)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态經濟區, 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堅持以創業創新型人才為引領、以急需緊缺型人才為重 點、以高校畢業生為基礎,廣泛吸引和集聚各類優秀人才到盤錦就業創業。

  (一)薪酬補貼

  1.用人單位全職引進且簽訂5年以上(含5年)勞動合同的創業創新型人才,經審核認定後給予5年期的薪酬補貼。補貼标準為:國際級頂尖人才10萬元/年;國家級領軍人才6萬元/年;地方級領軍人才4萬元/年。

  2.用人單位全職引進且簽訂3年以上(含3年)勞動合同或來盤自主創業經認定為我市急需緊缺型人才,給予3年期的薪酬補貼。補貼标準為:高級人才5萬元/年;專門人才3萬元/年;實用人才1萬元/年。3.首次在盤就業創業且具有博士學位的高校畢業生,給予3年期2000元/月的薪酬補貼。

  (二)購(租)房補貼

  1.首次引進的創業創新型人才,直接獎勵住房或給予貨币化購房補貼。補貼标準為:國際級頂尖人才獎勵産權面積不超過200平方米住房一套或100萬元購房補貼;國家級領軍人才獎勵産權面積不超過160平方米住房或80萬元購房補貼;地方級領軍人才獎勵産權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住房或60萬元的購房補貼。 2.首次引進的非盤錦籍急需緊缺型人才,在盤就業創業且在本市無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給予3年期的租房補貼。補貼标準為:高級人才1500元/月;專門人才1000元/月;用人才600元/月。 3.首次引進的非盤錦生源的高校畢業生,在盤就業且在本市無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給予3年期的租房補貼。補貼标準為:博士研究生1000元/月;碩士研究生600元/月;本科生400元/月。

  (三)個人所得稅獎勵

  首次引進的創業創新型人才和急需緊缺型人才,來盤領辦或創辦企業、研發中心或研究院的,經審核認定後,碩士以上學曆或相當層次的人才其個人所得稅地方實得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額獎勵給納稅人。

  (四)項目資助與獎勵

  1.對創業創新型人才研發(擁有)并實現産業化的項目、自主研發的創新産品,按照推進大衆創業萬衆創新的相關政 策,給予科技項目經費補貼。

  2.對列入國家、省外專局引智項目的海外研發團隊和專家,享受國家或省專項經費資助的項目,給予1:1的配套資金支持。對列入市級國外智力項目的,給予最高5萬元的專項資金。

  3.對創業能力強、發展潛力大的海外人才創業項目,在創業初始階段給予最高100萬元的創業啟動資金。

  4.對來盤創業的急需緊缺型人才,經評估認證,可按其項目狀況、投資金額、吸納就業人數等綜合情況給予最高50 萬的項目資助。

  5.對年稅收額達到50萬元以上、帶動就業50人以上的高校畢業生創辦的企業,經評審認定給予一次性20萬元的創業獎勵。

  (五)柔性引進人才資助與獎勵

  1.高校、科研院所中的創業創新型人才通過兼職、短期服務、項目合作等柔性流動方式在我市就業創業并取得成果或解決重點企業、重點行業、重點項目重大技術難題的,可參照上述(一)至(四)條款享受相關待遇。

  2.對柔性引進創業創新型人才的用人單位給予資金資 助。創業創新型人才年薪20—40萬元的,按照年薪的30%

  給予用人單位資助;年薪40—60萬元的,按照年薪的40%給予用人單位資助;年薪60萬元以上的,資助金額統一為30萬元。

  二、促進本地人才資源充分發揮作用建立健全本地人才開發、培養、使用及激勵機制,充分調動本地人才積極性,充分發揮其建設盤錦的主力軍作用。

  (六)推動本地人才素質提升

  1.扶持本地人才成長,培養一批有能力跻身創業創新型人才和急需緊缺型人才行列的本土人才,經審核認定,按照本政策享受相應引進人才的有關待遇。

  2.鼓勵各類人才進修深造,對在職攻讀博士、碩士并獲 得學曆學位,且與用人單位簽訂不少于3年(含3年)服務期協議(勞動合同)的,其學費由本人、用人單位和本級财 政按照4:3:3的比例分擔。每年選派一定數量的黨政機關、 事業單位有培養潛力的領導幹部赴國内先進地區參加各類專項培訓。支持企業選送高級人才赴國(境)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學習深造和參與學術交流活動。

  (七)拓寬本地人才成長渠道

  1.根據全市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空餘情況及人才需求情況,每年公開招聘一定數量的優秀人才,以提高機關事業單位幹部隊伍的整體素質。市級政府機關急需專業技術崗位探索試行政府雇員制,重點解決專門人才短缺問題。

  2.積極推薦民營企業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國家和省科研項目經費資助,參與“百千萬人才”、突出貢獻專家等評選。積極争取成為“全省企業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改革試點市”,放寬晉級高級職稱的評審條件,暢通申報渠道。

  3.積極支持各類人才參與學術交流活動,對我市承辦的各類國際性學術會議、全國性學術會議和省級學術年會,根

  據會議規模和學術影響,資助2—10萬元的會議補貼。邀請

  國内外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來我市作學術報告,按主講專家級别分别給予3000—20000元的補貼。

  三、促進育才引才載體平台建設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與科研單位建立新型研發機構及産 業技術聯盟,鼓勵縣區(經濟區)因地制宜建設創業孵化基地,鼓勵社會培訓力量建立人才培養(培訓)基地,鼓勵人力資源中介機構搭建引才服務平台。

  (八)支持科技創新型載體建設

  1.對獲準設立的國家級、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給予200萬元、50萬元的獎勵。

  2.對省級、市級院士工作站,分别一次性給予100萬元、

  80萬元資助;對優秀院士工作站,另給予一次性30萬元資助。

  3.對國家級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省級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分别一次性給予50萬元、20萬元資助。每進站一名博 士後研究人員,一次性給予5萬元資助。

  (九)支持創業型載體建設 1.對經認定為市級建設标準的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給予

  60萬元補貼。對基礎設施建設達到市級标準的“衆創空間”,

  給予每個建設單位50萬元的獎勵。 2.對評為省級以上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和“衆創空間”

  的,給予相應的配套獎勵。 3.對在盤落戶的專業創業運營管理團隊,一次性給予5

  萬元補貼。

  (十)支持培養培訓平台建設

  1.鼓勵企業建立面向全社會的人才培養(培訓)基地, 對其培訓項目開發、實訓設備設施和師資隊伍建設等,給予 最高20萬元的經費資助。

  2.鼓勵開展名師帶徒活動,對認定為優秀等級的市級技能大師工作室給予5萬元資助,被評為省級以上的技能大師 工作室給予1:1配套資金獎勵。

  (十一)支持攬才引智平台建設

  1.對為我市引進優秀人才的中介組織和個人,視引才數量與人才層次給予最高20萬元獎勵。

  2.對在市外、省外、國外設立的人才工作聯絡窗口,按政府購買服務原則給予一定數額的啟動經費。工作成效突出的,可按引進人才層次與數量給予最高30萬元獎勵。

  3.支持企業與高校開展優勢智力資源整合,對與高校聯辦的具有一定規模且引才作用顯著的大學生實習(實訓)基地,經評審給予企業一次性5萬元的獎勵。

  四、優化人才綜合發展環境

  建立更加開放和更加靈活的工作機制,全力創造引才、育才、用才的環境,着力營造有利于尊重人才、尊重創造、鼓勵創新的氛圍。

  (十二)優化各類人才服務方式

  1.完善落實各類人才出入境、落戶、安居、社會保障、 子女入學、配偶安置、家屬随遷等政策措施。

  2.進一步精簡勞動用工、社保繳費、檔案保管、稅收繳

  納、金融借貸、出入境管理、項目申報審批等環節的審批手續,創造方便快捷的創業創新環境。

  (十三)建立高端人才聯絡機制

  1.實行專員服務制度,認真研究解決創業創新型人才在盤錦工作、生活的實際問題。

  2.建立市縣區(經濟區)領導班子聯系人才的工作機制,通過與創業創新型人才結對子、交朋友,及時破解制約人才 發展的各類瓶頸問題。

  (十四)營造人才安居環境

  1.支持各級政府建設人才周轉公寓,讓各類人才低(免)租金使用。

  2.鼓勵用人單位為引進人才購買、租住公寓或臨時周轉房,為人才提供相關配套服務。

  (十五)設立專項榮譽獎勵

  1.建立以政府獎勵為導向、用人單位獎勵為主體、社會力量獎勵為補充的多元化人才獎勵機制。

  2.建立人才選拔機制,開展突出貢獻人才、拔尖人才、 優秀人才評選推薦活動,定期推選“盤錦市傑出人才和突 出貢獻人才”。繼續做好省領軍人才、省級優秀專家的推薦選拔及市級學科帶頭人和高技能人才等評選活動。

  五、建立政策保障機制

  (十六)專項投入保障

  市、縣區(經濟區)分别設立一定規模的人才發展專項

  資金,列入财政預算,用于人才引進、開發、培養及人才工作經費支出。人才發展專項資金随經濟社會發展逐年增加。市級人才專項支出由市級财政承擔,縣區(經濟區)人才專項支出由縣區(經濟區)财政承擔。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的監管機制。

  (十七)編制調劑保障

  設立引進人才專項編制,實行編制在總量内調劑使用制度。對于事業單位按照規定程序引進的各類人才,由主管部門提出編制計劃,經批準後,可在全市事業編制總量内調劑使用,解決引進人員的編制問題。

  (十八)工作協調保障

  建立健全人才集聚工作專項協調機制,建立人才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将人才集聚工作納入績效考核體系。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協同各相關部門、縣區(經濟區)按照《盤錦市優秀人才分類标準與認定辦法》等輔助政策開展優秀人才的分類認定與管理及相關政策落實工作。

  六、政策适用對象與範圍

  (十九)适用對象

  1.創業創新型人才。指在科學技術領域或者工程科學技術方面自主創新能力強、引領作用顯著的創新型高端人才,以及領辦創辦高新技術企業或其他經濟實體,具有引領和示範作用,對經濟社會發展貢獻較大的創業型高端人才。具體分為國際級頂尖人才、國家級領軍人才、地方級領軍人才。

  2.急需緊缺型人才。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中相關行業或

  崗位急需緊缺的熟練掌握某一領域技術、技能的人才。具體分為高級人才、專門人才、實用人才。

  3.高校畢業生(海外留學生)。指畢業5年内的全日制 普通高校畢業生及經國家教育部國外學曆學位認證的留學 生。具體分為擁有學曆學位的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本科生。

  4.本地人才。指戶籍或人事檔案關系在盤錦市的各類人才。

  (二十)适用範圍

  全市所有用人單位。指盤錦市各級黨政機關及行政區域内各類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七、政策的解釋和執行

  (二十一)本政策由市人社局負責解釋。

  (二十二)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發布的相關政策與本政策不一緻的一律按本政策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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