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促進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
《關于沈陽市建設創新創業人才高地的若幹政策措施》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印發〈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 制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發〔2016〕9号)和《中共遼 甯省委印發〈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遼委發〔2017〕3号)和市第十三次黨代會精神, 堅持人才優先發展戰略,統籌推進各類人才隊伍建設,加速打造人才創新創業新高地,全面激活社會創造活力,為把沈 陽建設成為引領實現東北振興發展的中心城市和東北亞地 區重要的國際中心城市提供人才支撐,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深入實施“盛京優才英才”集聚培育計劃 1.實施高精尖優才集聚工程。未來五年,圍繞傳統優勢 産業和戰略性新興産業,重點引進10名頂尖人才、30名傑 出人才、500名創業型領軍人才,對引進的上述三類人才分 别給予1000萬元、500萬元、100萬元資金資助。對引進的 頂尖人才實行“一人一議”解決住房問題,傑出人才和創業型領軍人才分别給予100萬元、50萬元購房補貼。對頂尖、傑出、領軍人才領銜的創新創業團隊,給予一次性最高1000 萬元項目啟動資金資助。對高層次人才領銜的創新創業團 隊,給予50-3000萬元項目資助。其中,對頂尖人才重大項 目實行“一事一議”,最高給予1億元項目資助。 2.實施海外優才彙智聚力工程。未來五年,支持我市各 類用人主體多渠道引進1000名海外高層次人才,5000名海 外留學歸國人員,服務我市重大工程、重大項目。對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按年薪劃分為30-50萬元、50-80萬元、 80萬元以上3個區間,分别按年薪的40%、50%、60%的标準 給予資助,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60萬元。對入選國家“千 人計劃”的外國專家,給予100萬元配套獎勵。支持留學歸 國人員來沈創新創業,對博士給予15萬元生活補貼,對碩 士、本科畢業生給予國内高校畢業生同等待遇。外籍人才申報我市創新創業項目、科學技術獎項,不受國籍、身份等條件限制,享受國内人才同等政策待遇,實現“同規則、同待遇”。 3.實施緊缺急需人才和軍民融合人才集聚培育工程。未 來五年,重點面向裝備制造、智能機器人、電子信息、醫藥化工、航空航天等優勢産業和新興産業,引進和培養3000 名緊缺急需人才。發布沈陽市緊缺急需人才需求目錄,對按市級緊缺急需人才需求目錄引進和培養的人才,根據人才類 别分别給予50萬元、30萬元、15萬元獎勵補貼。加大軍民 融合科研人才引進力度,對自主擇業在沈創新創業的高層次軍事科研人才,綜合其職稱與科研能力,分别給予50萬元、 30萬元、15萬元獎勵補貼,對創業團隊項目給予100萬元 啟動資金。 4.實施中青年科技英才培養工程。未來五年,培養2000 名中青年科技人才。對我市培育出的“兩院”院士給予500萬元資金獎勵;對國家創新(長期)人才、國家傑出青年基金獲得者、 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人選給予250萬元資金獎勵;對國家青年人才、國家青年拔尖人才、優秀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長江青年學者人才給予30萬元資金 獎勵。對培育出頂尖、傑出人才的用人單位,分别給予200 萬、100萬元資金獎勵。 5.實施創新型企業家培育工程。未來五年,計劃培育300名既掌握科學技術又熟悉市場規則,在相關領域開創技術新路徑、商業新模式、産業新質态,對我市實施創新驅動發展和經濟轉型升級起到引領示範作用的企業家人才。對創新型企業家創辦或領辦的企業按當年實際還貸額度和銀行貸款基準利率,以貸款總額最高2000萬元給予最多3年貸款貼 息。入選國家“萬人計劃”的創新型企業家,給予30-250 萬元資金獎勵。對創新型企業家前往科技創業先進地區開展專題研修和技術成果、産業合作等對接活動的研修費用和交通費用給予補貼。 6.實施大學生留沈倍增工程。未來五年,吸引儲備70 萬名大學畢業生在沈就業創業。實行高校畢業生“零門檻”落戶,推行“先落戶後就業”,全日制本科及以上高校畢業生憑戶口本、身份證、畢業證即可辦理落戶手續。對企事業單位引進的全日制博士給予3年每月1000-2000元資助。對新落戶并在沈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碩士和本科畢業生,在沈首次購買商品住房的,分别給予6萬元、3萬元和1萬元購 房補貼。首次在沈就業創業的全日制博士、碩士和創業的本科畢業生,在我市無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分别按每月800 元、400元和200元标準,給予最多3年租房補貼。鼓勵企業為高校畢業生提供見習崗位,見習補貼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标準的60%,對見習期滿留用率50%(含)以下的企業, 見習補貼由市财政補貼最低工資标準的60%;對見習期滿留 用率50%以上的企業,市财政按最低工資标準的100%補貼。 對錄用應屆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 社會保險的企業,按1000元/人标準,給予企業一次性用工 補助。大學生初創企業首次入駐孵化器、衆創空間的實行2 年“場租全額補貼”,未入駐孵化器、衆創空間的,給予2 年每年6000元創業場地補貼(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按每年1 萬元給予補貼)。大學生在高新技術領域實現自主創業的,給予最高20萬元創業擔保貸款扶持;創業項目可納入财政貼息範圍,符合規定條件的,按基準利率給予100%貼息。鼓 勵博士創業,技術或專利達到國内外領先水平的,給予10-50 萬元創業啟動資金。全市每年統籌開發1000個基層公共服 務崗位用于吸納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 7.實施“盛京工匠”培養工程。未來五年,重點圍繞先 進制造領域,培養技能人才15萬名、高技能人才3萬名。建立職業技能晉級補貼制度,對企業新獲得技師、高級技師 職業資格的職工,分别給予1600元、3000元培訓補貼。對 評選出的“盛京大工匠”等給予最高5萬元獎勵。加強技能大師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培育基地建設,對達到相應水平的,給予10萬元開辦經費資助和20-50萬元項目經費資助。對 新引進的高級技師在沈首次購房的,給予5萬元購房補貼。組織高技能人才赴國(境)外開展技藝研修培訓、技能技藝交流及參加國際技能競賽。推行“雙元制”教育模式,對參與“雙元制”教育培訓并達到一定培訓規模的企業給予 50-100萬元補貼。對企業新招用及新轉崗員工參加新型學徒 制培訓,政府按有關規定給予企業一次性每人4000-6000元 培訓補貼。鼓勵校企合作,對職業院校、技工學校每年輸送100人以上畢業生,且與企業簽訂3年勞動合同的,按每人 1000元标準對院校給予獎勵。 二、切實加大人才創新創業支持力度 8.推進創業孵化載體發展。支持産業園區、行業龍頭企 業、行業組織和高校科研院所建設200家以上創業孵化載體。 支持産業園區、行業龍頭企業和高校建設科技企業孵化器、 衆創空間和小微企業創業基地等創業孵化載體,按有關政策分别給予20-100萬元建設經費支持。對運營情況良好、孵 化成效突出的,根據達到的面積标準,按有關政策分别給予每年30-80萬元補貼。加強創業導師隊伍建設,廣泛吸納知 名企業家、知名創投人、專家教授、資深創客等開展創業輔導,對優秀創業導師,給予每人2-5萬元獎勵。 9.加強科技創新平台建設。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建設1000家以上國家、省、市級重點實驗室、工程實 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對新獲批的國家、省、市級平台分别給予每家200萬元、100萬元、50 萬元經費支持。加大院士工作站創建支持力度,對做出突出貢獻的院士和工作開展好的工作站給予50-100萬元獎勵。 大力實施博士後培養工程,發展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對做出較大貢獻的博士後工作站給予10-50萬元獎勵,每招收一名 博士後研究人員,給予5萬元資助。支持高等校院、科研院 所和企業建設産業技術創新聯盟,獲批後給予50萬元建設 經費支持,對運行良好、績效突出的按有關政策每年給予一定工作經費支持。 10.強化人才創業貸款支持。鼓勵金融機構對人才創辦 企業提供信貸支持,設立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基金,對金融機構為企業提供信用貸款及采用股權、知識産權、商标權 等質押貸款,給予風險分擔支持。提高人才創業小額擔保貸 款額度,個人、合夥經營、小企業貸款最高額度分别提高至20萬元、50萬元、300萬元,并給予兩年财政全額貼息。建立健全覆蓋全市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體系,設立市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鼓勵區縣(市)及園區新設、參股或控股融資擔保機構;鼓勵融資擔保機構為企業融資增信,對為人才 創辦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的,按有關政策給予補貼。 11.實行人才動态支持政策。設立創新創業評價指标體 系,對高層次人才創辦企業或核心成果轉化情況進行動态跟蹤支持,其企業或成果在三年内實現年營業收入首次超過 2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的,綜合質量效益情況分别給 予最高50萬元、100萬元、300萬元獎勵。将高層次人才創 新創意産品及時納入沈陽市創新産品目錄。對非政府采購中企事業單位首次采購使用創新創意産品,給予采購單位實際采購價10%、最高50萬元補貼,大型裝備可最高補貼200萬 元。 12.拓展人才交流互動平台。支持國内外知名學術機構 和行業組織在沈舉辦學術會議、專業論壇和科技會展等活動,對符合我市重點産業發展方向和人才需求的,給予實際支出50%、最高100萬元資助。支持各類人才參加國際性學 術會議、技術交流和研修深造,對所需費用給予一定補貼。舉辦人才高端論壇、峰會,推動創新創業人才與專業服務機構、企業進行對接。支持引導各類産業人才 服務機構發展,發揮其在人才評價、人才交流、權益維護、專業培訓、咨詢服務等方面的作用,對運行規範、成效明顯、貢獻較大的人才服務機構給予獎勵補助。 三、紮實推進人才體制機制創新 13.擴大用人主體自主權限。建立“行政權力清單”“行政責任清單”“政府服務清單”人才管理服務“三張清單”。允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醫療衛生機構在核定編制和崗位總量内,公開自主招聘高層次人才或具有博士學位的海内外 人才。允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醫療衛生機構在引進急需 緊缺高層次人才時,若編制和崗位已滿,仍可進行公開自主招聘,并在編制和崗位空缺後,優先為引進的高層次人才辦 理進編定崗手續。允許國有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醫 療衛生機構在核定高層次人才工資薪酬時,可将工資薪酬計入單位工資總量,但不納入單位工資總量調控基數。 14.建立科學的人才評價标準。注重憑能力、實績和貢 獻評價人才,克服唯學曆、唯職稱、唯論文等傾向。建立高層次人才考核評估、激勵和退出機制,對創新創業成效突出 的,持續予以獎勵;對作用發揮不明顯的,取消相關待遇。 推進人才分類評價工作,以職業分類為基礎,加快建立科學化、社會化、市場化的人才評價制度,完善不同類型、行業、 職業人才的評價标準體系。基礎研究人才以同行學術評價為 主,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人才突出市場評價,科技成果轉化人才強調轉化效益評價,注重産值、利潤等經濟效益和吸納就業、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等社會效益。不将論文作為評價應用型人才的限制條件。 15.構建差異化人才評價體系。突出産業和成果導向, 完善“高層次人才”認定标準,建立健全海外高層次人才評價體系。突出能力和業績導向,建立符合教師、醫生、工人、農民、社會工作者等人才特點的評價體系,減少應用型人才 評價的限制性條件。建立由市場、專業組織、用人單位等多元評價主體共同參與的高層次人才評審機制,經政府授權的 行業協(學)會、行業領軍企業和新型科研機構可以自主認 定高層次人才。建立人才舉薦制度,賦予關鍵行業領域專家舉薦人才資格,舉薦的高層次人才可按高層次人才認定标準 直接認定,享受相應政策待遇。在重大人才項目評審中,建 立人才的知識産權鑒定評估機制。 16.深化職稱評聘制度改革。對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 不作統一要求,不再作為職稱申報和評審的前置性必備條件,允許我市經認定具有自主評聘資格的大型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型公立醫院自主開展針對引進高層次人才的職稱評審,職稱管理部門不再審批評審結果,改為事後備案管理。允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公立醫院和大型企 業将本單位具備相應職稱評審條件的科研人員在(離)崗創 新創業成果,作為職稱管理部門評審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優先考慮條件。離崗創(領)辦科技型企業貢獻突出的,可通過原單位破格申報相應專業技術職稱。 17.實施人才稅收補貼政策。對在我市工作的領軍人才 以上高層次人才(含領軍人才)及高級管理人才,依據所做貢獻程度,按其工資薪金應納稅額的15%,由市财政連續三 年予以補助。對在我市創業并獲得盛京人才有關政策獎勵的高層次人才,按其獎勵資金應納稅額的20%,由市财政予以一次性補助。允許我市高新技術企業個人股東、相關技術人員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益,通過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獎勵給科技人員的,可以分期延時繳納個人所得稅。支持企業在引進高層次人才時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補貼、安家費、科研啟動經費等費用,可據實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國有企業引進高層次人才産生的人才專項投入成本,可視為當年考核利潤。 18.創新人才引進方式方法。大力引進國内外知名人才 中介組織和獵頭機構,提高人力資源服務的專業化、市場化水平,對為我市引進國内外頂尖人才、傑出人才、優秀創新創業團隊的個人和中介組織分别給予50萬元、20萬元、30 萬元獎勵。在發達國家建立海外人才工作聯絡站,形成國際性引才服務網絡。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在國内發 達地區和發達國家建立研發中心和離岸創新創業自由港。對 與我市用人單位簽訂五年以上、每年工作9個月以上勞動合同的高精尖人才,可視為全職引進,分期享受我市各類人才獎勵和資助政策;9個月以下的按照我市柔性引才政策資助。 19.建立健全人才激勵制度。人才攜帶擁有自主知識産 權的科研成果在我市實施轉化和産業化,開展科技成果所有權“先确權、後轉化”工作。支持在沈高校、科研院所按職務科技成果發明人(含發明人團隊)占成果所有權70%以上比 例共同申請知識産權,或按照科技成果發明人占成果所有權70%以上比例分割現有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職務科技成果 發明人對持有的成果可自主實施轉化。鼓勵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和技術向我市轉移轉化,對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實現在我市轉移轉化的,按照實際成交價的3%給予職務科 技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補貼,每年每人最高不超過50萬元;按照實際成交價的5%給予受讓該 科技成果的企業補貼,每年每家企業最高不超過200萬元。支持構建科技成果轉化聯盟、科技創新智庫、企業智庫和社會智庫,加大人才引進力度,推動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精準對接,開展協同創新和産業化合作,支持我市企業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實施重大科技、産業專項,将科技創新優勢加快轉化為産業發展優勢。 四、建立優質人才服務保障體系 20.優化人才配偶随遷和子女入學服務。做好高層次人 才配偶随遷工作,對引進的頂尖人才、傑出人才、領軍人才配偶優先解決安置工作崗位,拔尖人才、高級人才配偶由有關部門優先推薦工作崗位。對引進的頂尖人才、傑出人才、領軍人才子女就讀幼兒園和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可在全市 範圍内自主選擇就讀。引進的拔尖人才和高級人才子女申請就讀幼兒園和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根據人才意願和實際情況,就近統籌安排。 21.提升人才醫療服務水平。開通高層次人才就醫“綠 色通道”,對頂尖人才、傑出人才、領軍人才可在我市範圍内省、市屬三甲及以上醫院享受優先診療服務;對拔尖人才、高級人才可在市屬三甲醫院享受優先診療服務。對在沈“兩 院”院士,參照省部級幹部标準每年安排兩次體檢,傑出人才、領軍人才參照市管領導幹部标準每年安排一次體檢。 22.構建一體化人才綜合服務平台。完善市領導直接聯 系高層次人才制度。設立高層次人才服務窗口,加強部門服務的聯動和協同,構建人才辦事“一站式”服務模式,建立高層次人才信息庫,為高層次人才提供政策咨詢、項目申報、融資對接、業務辦理等個性化服務。向高層次人才發放“盛 京人才卡”,人才憑卡可優先辦理出入境、落戶、社保、子女入學、就醫等業務。 23.完善高層次人才榮譽體系。設立“沈陽市傑出人才 獎”,授予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傑出人才。 開展創新型領軍人才和優秀專家評選,授予為我市經濟社會 發展做出較大貢獻的優秀人才。對在沈工作的“兩院”院士授予“沈陽市榮譽優秀專家”稱号,給予沈陽市優秀專家待遇;授予“沈陽市特聘專家”稱号。開展“沈陽玫瑰獎” 評選,授予為我市做出突出貢獻的外國專家,以市政府名義進行表彰獎勵。建設“盛京英才”展示館。對于高層次人才 取得的各項成績和榮譽,要在主流媒體大力宣傳。 24.健全人才優先發展工作保障機制。加強黨對人才工 作的領導,各級黨委(黨組)要将人才工作作為黨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到述職“述”人才、評議“評”人才、考核“考”人才。進一步明确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職責任務,配齊配強各級人才工作力量。加大财政資金保障力度,優先足額安排 人才專項資金。建立以人才投入強度、人才數量素質、人才 成果貢獻為主要内容的人才考核指标體系,不斷強化人才工作考核。堅持和弘揚“馬上辦”和“釘釘子”精神,建立人 才工作督查機制,對政策落實不力,服務不主動、不作為、 慢作為的,及時問責處理。要樹立“人才+項目”意識,依托項目集聚人才,依靠人才開發項目,不斷提升項目集聚人 才能力,使人才能夠引得來、留得住、用得好。各地區、各 部門、各單位按照本文件精神,抓緊制定具體辦法和操作細 則,确定責任領導和具體責任人,明确時間表和路線圖。各區縣(市)要抓好工作落實和政策銜接,并結合實際制定既全方位承接又差異化激勵的配套措施,構建全市統籌聯動、齊抓共管的人才工作格局。 本文件與我市現行相關政策有交叉重複的,按照“時間從新、标準從高、獎勵補貼不重複”的原則執行,由市人才辦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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